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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道路喷淋一直开么?

273 2024-04-16 09:16 admin   手机版

一、工地道路喷淋一直开么?

不是一直开着,在施工有扬尘的时候才开。因为工地在施工过程中产生大量的烟尘粉尘啊,所以说的话,在围挡的时候洒水的时候,就是为了降低附近的烟尘灰尘的扩散,这空气质量的要求降低粉尘数量,这个是按要求来的。现场没有施工可以关掉。

二、工地出现安全事故属于哪个部门管?

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住建部门实施,是隶属行业管理的安全生产范畴。

安监局是统筹管理各行业的综合管理部门。

工地施工经过出现安全意外应该先报告住建部门的安全监督组织,他们会根据意外的大小及性质作出直接处置或上报的决定的。

三、工程车在工地发生事故归谁管?

工程车在工地发生事故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工程车因自身原因发生事故由工程车所有单位负责。若因工地指挥错误发生事故由施工单位负责。若因其他原因发生事故,由双方协商处理。不论何原因,发生重大事故必须报告当地主管部门,逐级及时上报。

四、工地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局管吗?

工地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局是必须管,而且一般需要他们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的。

承建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属于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行为过程中生产安全事故必须由当地政府组织调查处理,一般的各级政府往往委托应急部门牵头组织调查。应急部门会牵头组织住建部门,工会,公安部门联合调查,然后做出事故调查报告。必要时要邀请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

五、工地出过事故的楼盘能买吗?

这种楼房是能买的。

很多楼盘施工时死过人,当然是可以买的了。这并不是所谓风水的问题。现在每一块土地上,曾经在以前的岁月中都死过人。但是也有很多人居住着,所以别再用这种迷信的思想来误导自己了。如果经济上可以承担,当然可以买的。

六、低学历能学工地工程师吗?

低学历的人也可以学习工地工程师。虽然学历在一定程度上是能力的体现,但实际能力才是最重要的。工地工程师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和经验,这些可以通过实践和学习来获取。

学习工地工程师可以通过参加职业培训课程、参加实习或工作 experience 来获取。这些途径可以帮助低学历的人获得必要的技能和经验,并提高他们的就业竞争力。

总之,低学历的人也能学习工地工程师,只要他们愿意努力学习、不断实践,并积累足够的工作经验,就能够在这一领域取得成功。

七、运土车在工地发生侧翻事故,工地要负责任么?

给工地干活,工地肯定要负责,但如果你只是从工地路过,工地也应该有部分责任,你应当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八、事故修复车能买么?

最好不要买。如符任何一条,即属事故车:

1、碰撞后,对发动机舱和驾驶舱的车辆造成损坏,或对车身后翼造成超过三分之一的车辆撞击损坏;

2、大梁有焊接、切割、整形、变形的车辆,减震器座有焊接、切割、整形、变形的车辆;

3、ABC立柱有焊接、切割、整形、变形的车辆,因撞击造成汽车安全气囊弹出的车辆。

九、58岁能应聘工地库管吗?

至于58岁能不能应聘工地库管员,这要看用人单位的招聘要求。因为58岁年级是比较大了,巳时临近退休年龄,有些单位不会招聘这么大年级的人。而有些单位在用人紧张时却会招聘58岁的人当工地库管员。

十、工地上出现工伤事故的是由安监局管吗?

工地上出现工伤事故的一般由劳动局处理,比较大一点的事故,安监局会主持调查!  具体请参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如下: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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