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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工程师报考条件?

来源:www.bthnt.com   时间:2023-06-13 00:57   点击:276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水土保持工程师报考条件?

水土保持工程师证报考要求

区域可供水量是由若干个单项工程、计算单元的可供水量组成。区域可供水量,一般通过建立区域可供水量预测模型进行。水土保持工程师证报考要求及正式报名入口以上的水利专业知识在不同规划中会用到,并且往往是规划的核心问题。水土保持工程师证报考要求及正式报名入口总之,在水利规划中,凡涉及到水利专业知识以外的技术问题和社会问题,都应进行学,掌握其基本规律,避免造成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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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坝有较强的抗冲刷能力,可利用坝体过水泄洪,称溢流坝。 修建泄水建筑物,关键是要解决好消能和防蚀、抗磨问题。水土保持工程师证报考要求及正式报名入口指利用地下水的水井工程,按浅层地下水和深层承压水分别统计。研究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使之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各部门(如城市给水、工矿企业用水、农业用水等)服务。水土保持工程师证报考要求及正式报名入口在对地下水资源进行评价和摸清可开采量的基础上,制订开发计划与工程措施。在地下水利用规划中要遵循以下原则:充分利用地面水,合理开发地下水,做到地下水和地面水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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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种能长篇大论讲话的人,如讲的真有水平,则其写的报告应该是一篇生动而有说服力的报告,这是一个事物的两种表达方式,不可能是相悖的。水土保持工程师证报考要求及正式报名入口因此,水库的作用主要是调节径流分配,提高水位,集中水面落差,以便为防洪、发电、灌溉、供水、养殖和改善下游通航创造条件。水土保持工程师证报考要求及正式报名入口这里举一个例子,《孙子兵法》中的“势论”,对水利工程的河势规划是有启迪的。这也就是常说的规划工作者的知识面要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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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到鱼道只能逆水而上而不能顺流而下,建了鱼道也不能保护向下洄游的中华鲟,而采取人工繁殖的办法可以解决保护中华鲟问题,并且可节省。后通过论证,选择人工繁殖的方案。水土保持工程师证报考要求及正式报名入口将水能转化为电能的水力发电工程;改善和创建航运条件的航道和港口工程;为工业和生活用水服务,并处理和排除污水和雨水的城镇供水和排水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师证报考要求及正式报名入口只有抓住了矛盾的这三个主要环节,才能使规划不会迷失方向,不会产生重大失误,达到规划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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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还有采用河岸泄水隧洞或坝身底孔导流,这些洞和孔有时专为施工期的导流而设,但也可在施工完毕后留作泄水设施。水土保持工程师证报考要求及正式报名入口水利规划报告是思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综合成果,也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结晶。水土保持工程师证报考要求及正式报名入口如长江中华鲟是一级保护鱼类,天然情况下,群体到长江三峡产卵。规划在葛洲坝建坝,拦断了鱼类洄游通道,如何保护中华鲟就成为一个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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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赣江规划中,对万安枢纽的研究,也是一样,以至一旦批准规划后,即可立即开始主要工程的立项。水土保持工程师证报考要求及正式报名入口多学。规划工作是“综合家”,或是“杂家”,要经常养成读书的惯,抓住有关的书报杂志就看,抓住自己有兴趣的就看,个别的要全文看,大多浏览看。读的越多,知识积累越多。水土保持工程师证报考要求及正式报名入口水利工程规划的目的是***考虑、合理安排地面和地下水资源的控制、开发和使用方式

二、保护江南水利水土流失的措施?

水利工程在进行水土保持时主要以防治为主,水利工程在设计时需要对施工现场进行实地考察,全面分析水利工程项目对自然环境造成的影响,积极采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可以栽种一些合适的植被或者农作物,能够增加土壤表层植被覆盖面积,减少水土流失。

做好水土保持监管工作,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对水土保持的监管,实时监测水利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水土保持情况。

三、水土保持工程师怎么注册?

教育培训:水利水电工程、水文与水资源工程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获得注册水土保持工程师证书。

工作经验:熟悉水土保持工程和水利工程设计,熟悉矿山、道路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和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能熟练使用CAD等绘图软件进行设计;熟练掌握水土保持新国标规定及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能吃苦,沟通能力强,有团队精神。

四、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的保护和管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的水库、河坝、灌区、堤防、涵闸、水力发电站、机电排灌站、水轮泵站、喷灌、水土保持工程、人畜饮水工程等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及附属上述工程的土地、山场和设施。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水电部门是水利水电工程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 国家、集体兴建的水利水电工程的管理机构或专职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水利水电工程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工程维修保护,确保工程安全、完好;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开展综合利用,搞好经营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水电工程的义务,有权制止和检举损害水利水电工程的行为。

第六条 水利水电工程应按照受益和影响范围的大小,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所在受益区县以上水利水电部门负责管理;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由所在乡(镇)负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水利水电工程由上一级水利水电部门或由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

电力、林业、交通、工矿、城建、旅游、水产等部门兴建的水利水电工程,按照谁建谁管的原则,由兴建部门自行管理,但是必须接受防汛部门防洪调度的统一指挥。

第七条 水利水电工程要实行民主管理,定期召开受益区和水库淹没区代表会并成立管理委员会。代表会和管理委员会监督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审查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计划,协调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第八条 水利水电工程根据工程安全和管理需要,按照批准的设计和有关规定,划定工程管理范围。已建工程的管理范围,由工程管理单位和与本工程有关的部门协商后,报工程所在地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明确边界,树立标志,发给土地使用证书。新建工程的管理范围,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明确,所需用地在工程建设时一次征用。

国家管理工程管理范围以内的土地及土地上的附着物的所有权属全民所有。集体管理工程管理范围以内的土地及土地上的附着物的所有权属集体所有。该土地及土地上的附着物使用权和经营权属工程管理单位所有。

第九条 工程管理单位根据需要,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在工程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工程保护范围,并与有关单位签订保护协议,向工程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公证。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及土地上的附着物的所有权不变。

第十条 为保护工程安全,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水库大坝、防洪大堤、重要间堤、内湖渍堤和排灌渠堤上垦殖、铲草、放牧、烧砖瓦、挖坑、扒口、沤凼肥、建房、埋坟和滥伐防护林木;

(二)在水库、堰塘、渠道内倾倒垃圾、土石和其他废弃物或堆置杂物;

(三)围湖、围库造田,毁塘造田;

(四)在坝顶、堤顶、水闸及溢洪道交通桥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和超重车辆;

(五)损毁水利水电工程、输变电工程、机电设备、水文、气象监测设施以及通讯、照明、交通等附属设施;

(六)在水利水电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埋坟、采石、开矿、取土、挖砂、淘金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

(七)非工程管理人员操作蓄水、输水、泄水等设施,强行放水、挖渠破闸、拦渠堵水。

第十一条 在水利水电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应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的要求,设计方案经水利水电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影响城市防洪安全或水陆交通安全的,要同时取得城建部门或交通部门同意。工程建设单位应按批准的设计施工,保证按时竣工。

建设工程确需阻断或损坏排灌沟渠、涵闸、渡槽、管道、堤、坝、桥渠等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报经水利水电工程的主管部门批准,凡对原有工程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 扩建、改建水利水电工程,必须按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需要废除的水利水电工程,应报原批准建设的机关核准,原有设备和物资由工程的上级主管机关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 供水单位应根据可供水源和用水要求编制年度供水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与用水单位签订供水用水合同,确因自然因素造成水源不足,供水单位应及时与用水单位协商修订供水用水计划。

用水单位和个人,都要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按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在水利工程防洪、排涝范围内受益的工商企业、农场、农户、城镇居民和其他单位,应按规定交付堤防维护费和排涝费。

第十四条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享有经营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向工程管理单位安插、抽调人员,提取资金,摊派不合理费用,无偿索取物资。

第十五条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经营管理,因地制宜地开展多种经营,提高工程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水电部门,年初应对所属工程管理单位下达年度经营管理计划或签订经营管理承包合同,并把完成计划的情况作为评价工程管理单位经营好坏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和经济核算,不断降低成本。

第十七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保护、管理水利水电工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水利水电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利水电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清除障碍或采取补救措施,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20元至1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五、六、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利水电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0元至200元罚款,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盗窃、哄抢、破坏水利水电工程及附属设施、拒绝、阻碍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水利水电部门和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为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本省行政区域人口增长对农产品的基本需求而划定的必须特殊保护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区域。

第三条 基本农田保护的目标是:全面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大力开垦新耕地,保持耕地面积基本稳定并逐步提高地力,巩固和增强农业的基础地位。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管理的方针,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的统一管理工作。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本农田的农业生产、水利设施、水土保持和地力保养等有关管理工作。

计划、财政、建设、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搞好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对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及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对保护基本农田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划定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应当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及农业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的指标和布局安排,并逐级分解下达。

第十一条 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一)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

(二)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名、特、优、新农产品生产基地;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蔬菜生产基地;

(四)高产、稳产农田和列入改造计划的中低产田;

(五)其它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需要给予特殊保护的耕地。

第十二条 基本农田分为下列三类:

(一)一类基本农田:高产稳产农田、蔬菜地和名特优新农产品基地;

(二)二类基本农田:粮、棉、油集中连片的中产农田;

(三)三类基本农田:其它已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

第十三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水利、计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应当逐块定位、划界、设置保护标志,建立档案,并向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或者擅自移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

第十五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不得擅自改变原承包者依法签订的农业承包合同。

第十六条 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七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占用。

第十八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二)弃耕造林的;

(三)造坟、挖沙、取土、烧窑等破坏耕地的;

(四)未经批准开挖渔塘、采矿的;

(五)毁坏水利和水土保持设施的;

(六)排放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的废水、废渣、废气的;

(七)其他禁止的行为。

第十九条 非农业基本建设一般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因特殊情况确需占用的,必须严格控制占用面积。可以利用三类基本农田的,不得占用一类、二类基本农田;除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外,不得占用一类基本农田。占用三类、二类基本农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占用一类基本农田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同等质量和数量的新耕地。无条件开垦或者开垦新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必须按规定缴纳基本农田建设基金。

基本农田建设基金必须专项用于基本农田的开发,其征收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荒芜基本农田。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从批准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按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收取土地荒芜费;满二年未动工的,除按规定收取土地荒芜费外,由土地管理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人为弃耕抛荒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每年按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向责任者收取土地荒芜费。

土地荒芜费必须实行专项管理,并由财政部门实行监督,用于基本农田的开发与保护。

第二十二条 利用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和培肥地力。提倡和鼓励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施用有机肥料。

禁止施用损害地力或者破坏土壤结构的劣质化肥及其它化学、生物物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的工作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逐步组织实施。

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工作可以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工作同步进行。

第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或者在基本农田承包经营权变更时,按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对基本农田地力等级进行考核,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基本农田的地力。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进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凡对基本农田有污染的,其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和投资不落实的,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土地征用划拨手续。

第二十六条 向基本农田提供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及其它排放物,必须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和有关资料,经监测确认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在基本农田施用。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计划地组织群众开垦宜农荒地、整治废弃地,以稳定和扩大基本农田的面积。

开垦宜农荒地、整治废弃地,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农业、水利、环保等有关部门搞好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动态监测,对基本农田的保护状况实行定期检查,并公告检查结果。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基本农田保护区档案管理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档案资料由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保存。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破坏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农业生产条件,并处以每平方米十五元至三十元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二)、(三)、(四)、(七)项规定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土地的农业生产条件,并处以每平方米十元至二十元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五)、(六)项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排放污染物造成基本农田严重损害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非法占用或者挪用基本农田建设基金或者荒芜费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退赔;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基本农田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外的其他耕地和土地的保护,按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罚款处罚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

罚款收入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六、水利工程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的水利工程条文包括但不限于:

1. 水利设施安全标准:确保水利工程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符合安全标准,保障公众利益和环境安全。

2. 水资源管理和保护:规定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用水、水土保持和水环境保护的措施和要求。

3. 防洪和排涝措施:确保水利工程能有效预防洪水灾害,并保障农田排涝和城市排水系统的正常运行。

4. 水库调度和水资源分配:规定水库调度原则、水资源分配机制,以合理调配水资源,满足各类用水需求。

5. 灌溉管理:确保农田灌溉系统的高效运行,促进农业生产增产增效和节水灌溉技术的推广。

这些强制性条文的制定和执行,旨在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性、可持续性和社会效益,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七、水保工程师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 恪守职业道德 , 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 , 均可申请参加注册水保工程师资格考试。

注册水保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分为水利水电工程规划、水工结构、水利水电工程地质、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等五个专业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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