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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主管部门是什么?

256 2023-11-21 06:45 admin   手机版

一、水利工程主管部门是什么?

属于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局就是现在的水务局,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职能:

1、主要搞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给排水、工程建设、河湖治理保护等。水利局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

2、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

3、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

4、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等。

二、水利工程项目划分依据是什么?

【地理课程】我国再添4处世界灌溉工程遗产,中国古代著名水利工程原理盘点,附专题设计

三、赤峰最大水利工程项目?

红山水库是六十年代由照乌达盟,哲里木盟等大批民工参加修建的大型水库。红山水库的建成说明了毛泽东时代修建的,几拾年来为民造福解决了农业的根本问题。

四、农业水利工程项目好做么?

水利工程项目不好做,水利工程是很花钱的,尤其是农田水利工程,量大且繁,还要不断维护。市场经济是干不成的,工程都是要算钱和利润的。本身农业生产相比工业效率就低,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产出效用就更低了。再加上土地分割成一家一户,现在已经没办法再进行大规模农田水利建设了。

五、成都水利工程项目经理年薪?

看是什么单位,做什么项目,就一般的水利行业单位来说,项目经理年薪应该是10w+

六、水利工程项目制管理指导意见?

1.做好水土流失保护工作

2.做好生态环境维护修复

3.做好水质检测和检验

4.确保水利工程建筑质量

七、水利局工程项目干什么?

具体如下:

1、城镇供水工程:为城市提供生产、生活等用水而兴建的,包括原水的取集、处理以及成品水输配等各项工程设施;

2、海涂围垦工程:在沿海滩涂筑堤挡潮、变海为陆,以发展生产的工程;

3、水利渔业工程:是指利用水利工程蓄水后形成的水域发展渔业的生产活动,包括河道和水库库底的清理、鱼苗基地和拦鱼;

4、水利发电工程:由建筑物来集中天然水流的落差,形成水头,并以水库汇集、调节天然水流的流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十六条

国务院林业草原、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湿地分级分类、监测预警、生态修复等国家标准;国家标准未作规定的,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标准并备案。

八、水利工程项目需要几名专家评审?

一般项目主体专业的评审咨询专家2-3名,其他各专业1-2名;重大项目主体专业3-4名,其他各专业1-3名。

原则上按评审咨询项目的技术要求分专业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特殊情况按工作需要确定评审专家。

项目实施前,为了便于对项目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评定,须对项目按照分类、分序、分块的原则进行划分,确定项目分类、分序、分块的质量评定对象,确定工程名称,这个确定项目质量评定对象的活动,称为项目划分。

九、内蒙古2023水利工程项目?

最大工程为内蒙古最大规模水利项目——引绰济辽工程25日全面开工建设。2023年竣工后,引绰济辽工程平均年调水量可达4.54亿立方米。内蒙古沿黄河段工程。

       引绰济辽工程主要包括从绰尔河引水至西辽河,向沿线城市和工业园区供水,结合灌溉,兼顾发电等综合利用。该工程设计平均年调水量4.54亿立方米,每年可为沿线灌区提供灌溉用水2833万立方米,直接受益人口约112.79万人。

        引绰济辽工程建成后,对蒙东地区乃至内蒙古经济社会发展有着重大作用,将有效缓解内蒙古东部西辽河流域严重缺水状况,对促进兴安盟、通辽市地区水资源优化配置,改善提升水资源支撑保障能力,促进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筑牢北疆生态安全屏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沿黄河盟市旗县区,有力有序开展黄河河道“清四乱”(乱占、乱采、乱堆、乱建)、滩区作物种植治理、滩区居民迁建等重点工作。黄河滩区新增禁止种植高秆作物耕地1.94万亩,累计达25.91万亩。同时,深入推进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摸排出黄河流域内蒙古段约1.97万个取水口整改项目,推动呼和浩特市、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2个大型地下水超采区完成上半年度治理任务;组织开展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全面摸排整治黄河河道内各类阻水建筑物及压缩河道等行为。截至目前,黄河干流内蒙古段已排查出妨碍行洪问题14个,正在组织整治。

十、水利工程项目审批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建设程序,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国境内兴建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报建制度。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由流域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具体报建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利用外资以及其他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各类水利工程(含配套和附属工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等工程。

工程规模划分按照《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执行。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实行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水利部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的法规;

(二)指导、监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工作;

(三)审批由国务院、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立项并且以中央投资为主的大(一)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申请;

(四)审批国际河流上大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申请。

第六条各流域机构负资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工作。其主要职资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水利部的有关方针、政策,制订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的具体办法;

(二)指导、监督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工作;

(三)审批以中央投资为主的大(二)型及以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申请;

(四)审批国际河流上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申请;

(五)审批省区边界河流上兴建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申请;

(六)对报建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分类、汇总,并定期向水利部备案。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水利部的有关方针、政策,制订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的具体办法;

(二)指导、监督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工作;

(三)审批辖区内以地方投资为主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申请;

(四)对报建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分类、汇总,并定期向所在流域机构和水利部备案。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入或其它项目资任主体(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进行施工准备之前,须到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报建。报建前,项目法人应先将报建申请及有关材料报送项目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方可进行报建。

第九条工程项目报建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初步设计已获批准;

(二)项目法人实体已经组建;

(三)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投资计划,筹资方案已经确定,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关土地使用权已获批准。

第十条工程报建时,项目法人需上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并交验下列材料:

(一)工程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三)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四)项目法人成立的批准文件;

(五)投资方案协议书;

(六)有关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

(七)施工准备阶段建设内容和工作计划报告;

(八)项目法人组织结构和主要人员情况表。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对项目法人的报建材料进行认真核查,并且签署明确意见后方可上报。

第十二条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报建申请后,对符合规定的应在十五天内予以批准。项目报建批准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规模和项目法人负责人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将变更批准文件送报建审批单位备案。

第十四条流域机构及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须在年末将本单位年内工程报建审批情况上报水利部。

第十五条对未获报建批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给予办理招标、开工审批等手续,任何单位不得承接该项目的施工图设计、监理和施工工作;国家和地方财政参与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不得下达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对不办理报建手续擅自进行施工准备乃至开工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令其停工,对项目主管单位、项目法人予以警告,对有关责任人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申请报》由水利部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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