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真石漆是否真的防污染?

175 2024-04-18 04:20 admin   手机版

一、真石漆是否真的防污染?

真石漆它是天然石头弄碎了加了乳液助剂等,通过喷枪喷涂而成。所以,出来的面就是荔枝面,不是光滑的。容易藏灰。如果你想要光滑的质感,可以考虑用:水包水(图1)。出来的效果比真石漆更像石材。但是它的造价比真石漆要高。建议考虑下用多彩真石漆(图二),跟真石漆的成本差不多,但比真石漆更耐用。手感摸着也不那么涩。并且施工不像水包水那么繁琐,多彩真石漆直接用真石漆喷枪喷就行了。

二、花岗岩如何防污?

 油漆或颜料滴落在花岗石上时,除了粘附在其表面上,还有一部分渗透进了石材浅表层。清洗前先要用薄薄的刀片剥离石材表面之上的污染薄层,然后再用所选择的清洗剂开始清洗。清洗剂的选择,如果有以往相同或类似的清洗经历,那么可以根据经验直接去选择和使用相应的清洗剂。否则,就要试着去进行相应的选择和试用,但切忌滥用和乱用。但无论使用那种清洗剂或方法,最好事先在小面积区域试用,在确定效果和用量后再大范围使用。

三、防污面料利弊?

        高级的防污面料可以算是黑科技的一种,可以改善人类的生活方式,是人类进化的一种体现。

       防水、阻燃、防霉三防百布是耐火纤维表面涂覆pvc、ptfe、阻燃硅胶与其他耐火材料,使之成为防火防水防霉的功能,耐火纤维具有度防火作用,pvc、ptfe、硅胶具有防水作用。主要性能特点:1、具有防水、阻燃、防霉、防寒、防腐蚀(简称三防布、五防布)。2、聚氯乙烯(PVC)涂层布以玻纤布、玻棉布、化纤布为基布,以特殊工艺涂覆而成,耐老化知;防紫外线;易清洗;耐高温(180度〉、保温性好等特点。

四、船舶防污条例?

船舶防污染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章 船舶防污文书及防污设备

  第四章 船舶油类作业及油污水的排放

  第五章 船舶装运危险货物

  第六章 船舶其他污水

  第七章 船舶垃圾

  第八章 使用船舶倾倒废弃物

  第九章 水上、水下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船工程

  第十章 船舶污染事故的损害赔偿

  第十一章 处罚与奖励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维护海域生态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海港内的一切中国籍船舶、外国籍船舶及船舶所有人和其他个人。

  第三条 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环境的主管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以下简称港务监督)。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海港内的一切船舶,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

  第五条 任何船舶不得向河口附近的港口淡水水域、海洋特别保护区和海上自然保护区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

  第六条 船舶发生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造成污染海域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提交书面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七条 船舶发生海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港务监督有权强制采取避免或减少这种污染损害的措施,包括强制清除或强制拖航的措施。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肇事船方承担。

  第八条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自己发生或发现其他船舶污染海域情事或违章行为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九条 船舶需要在港内进行洗舱作业,必须采取安全和防止污染海域措施,并事先向港务监督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为保证油轮的安全引航、靠泊和防止海域污染,所有进港的空载油轮留存的压舱水不得少于该油轮载重量的四分之一。港务监督对于不按规定留足压舱水的油轮,要调查其压舱水的去向,并视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船舶在发生油污事故或违章排油后,不得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如必需使用时,应事先用电话或书面向港务监督申请,说明消油剂的牌号、计划用量和使用地点,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 发生污染事故,或违章排污的船舶,其被处以罚款或需负担清除、赔偿等经济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肇事人,必须在开航前办妥有关款项的财务担保或缴纳手续。

  第十三条 航行国际航线、载运二千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除执行本条例规定外,并适用于我国参加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第三章 船舶防污文书及防污设备

  第十四条 船舶防污文书:  

  (一)一百五十总吨以上的油轮、四百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和载运二千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必须分别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相应的船舶防污文书;

  (二)船舶还应备齐港务监督要求的其他防污文书。

  第十五条 对一百五十总吨以上的油轮和四百总吨以上的非油轮,防止油污染设 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机舱污水和压载水分别使用不同的管系;  

  (二)设置污油储存舱;

  (三)装设标准排放接头;  

  (四)装设油水分离设备或过滤系统,并满足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内排放含油污水时,经处理的油污水排放含油量不超过十五毫克/升,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 以外排放油污水时,经处理的油污水排放含油量不超过一百毫克/升的要求;

  (五)一万总吨以上的船舶,除满足本条上述各项规定外,还应装有排油监控装 置;  

  (六)船舶装设的其他防污设备,应符合国家船舶防污结构与设备规范的有关规定。  

  现有船舶防污设备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在本条例实施后三年内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不足一百五十总吨的油轮和不足四百总吨的非油轮,应设有专用容器,回收残油、废油。该容器应能将残油、废油排入港口接收设备,并应备有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六)项规定的设备。

第四章 船舶油类作业及油污水的排放

  第十七条 船舶进行油类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前,必须检查管路、阀门,作好准备工作,堵好甲板排水孔,关好有关通海阀;  

  (二)检查油类作业的有关设备,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三)对可能发生溢漏的地方,要设置集油容器; 

  (四)供油、受油双方商定的联系信号,以受方为主,双方均应切实执行;  

  (五)作业中,要有足够人员值班,当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掌握作业进度,防止跑油、漏油; 

  (六)停止作业时,必须关好有关阀门;  

  (七)收解输油软管时,必须事先用盲板将软管封好,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软管存油倒流入海;

  (八)油轮应将油类作业情况,准确地记入《油类记录簿》;非油轮应记入《轮机日志》或值班记录簿。

  第十八条 船舶在进行油类作业的过程中,如发生跑油、漏油事故,应及时采取清除措施,防止扩大油污染,同时向港务监督报告。查明原因后,应写出书面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船舶排放污染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到港船舶的压舱、洗舱、机舱等含油污水,不得任意排放,应由港口油污水处理设施接收处理。港口无接收处理条件船舶含油污水又确需排放时,应事先向港务监督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按规定条件和指定区域排放。

  第二十条 按本条例第十九条批准的船舶排放含油污水,必须分别符合以下各项规定: 

  (一)一般情况 

  1.在批准的区域内; 

  2.在航行中,瞬时排放率不大于六十公升/海里;

  3.污水的含油量不大于十五毫克/升;  

  4.船上油水分离设备、过滤系统和排油监控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在退潮时。 

  (二)一百五十总吨以上的油轮和四百总吨以上的非油轮机舱油污水的排放,除满足上述(一)项之1、2、4、5外,还应满足:  

  1.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外;

  2.污水含油量不大于一百毫克/升。

  (三)一百五十总吨以上油轮的压舱水、洗舱水的排放,除满足上述(一)项之2、4外,还应满足:

  1.距最近陆地五十海里以外;

  2.每压载航次排油总量,现有油轮不得超过装油总量的一万五千分之一,新油轮不超过装油总量的三万分之一。

第五章 船舶装运危险货物

  第二十一条 船舶装运易燃、易爆、腐蚀、有毒害和放射性的危险货物,应采取必要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应悬挂规定的信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和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防止发生事故造成危险货物散落或溢漏污染海域。

  第二十二条 船舶在港进行散装有毒害液态危险货物时,参照执行本条例第十七条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三条 船舶在港口进行装卸有毒害、含腐蚀或放射性危险货物时,船方和作业单位都必须采取预防措施,防止货物落水。如发生事故,应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打捞清除,并立即向港务监督报告,及时通告有关单位,采取措施,防止造成重大危害。

第六章 船舶其他污水

  第二十四条 核动力船舶和装载放射性物质的船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来自有疫情港口船舶的压舱水,应申请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卫生处理。  

  第二十六条 装运有毒害、含腐蚀性货物的船舶,排放含有该物质的洗舱水,必须符合以下各项:  

  (一)在批准的区域内;

  (二)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外,水深二十五米以上;  

  (三)在航行中,且船速不小于七节,非自航船,航速不小于四节;  

  (四)在退潮时;

  (五)固体残余物,不得排入海域,必须回收处理;

  (六)将排放情况记入《航海日志》。

第七章 船舶垃圾

  第二十七条 船舶垃圾不得任意倒入港区水域。装载有毒害货物,以及粉尘飞扬的散装货物的船舶,不得任意在港内冲洗甲板和舱室,或以其他方式将残物排入港内。确需冲洗的,事先必须申请港务监督批准。

  第二十八条 在港船舶,凡需清倒船舶垃圾的,应在船上显示海港规定的信号,招用垃圾清倒船(车)接收处理。并应做到:  

  (一)船舶生活垃圾的储集容器,必须有盖和不渗漏,并定期进行清倒;

  (二)船舶的垫舱、扫舱物料和各种固体垃圾,应由港口船舶服务部门进行清倒,船方应事先向港口船舶服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清倒物的种类和数量; 

  (三)在船舶垃圾中,含有毒害或其他危险货物成分的,船方在申请清倒时,必须提供这些物质的品名、性质和数量,并严格和其他垃圾分开堆放。

  第二十九条 来自有疫情港口的船舶垃圾,应申请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卫生处理。

  第三十条 船舶在海上处理垃圾,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塑料制品不得投弃入海;

  (二)船舶生活垃圾及食品废弃物,经过粉碎处理,粒径小于二十五毫米的,可在距最近陆地三海里以外投弃;未经粉碎处理的,应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外投弃。  

第八章 使用船舶倾倒废弃物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需使用船舶倾倒废弃物的,应向起运港的港务监督提交国家海洋局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经核实后,方可办理船舶进出口签证。如发现实际装载的与所批准的内容不符,则不予办理签证。

  第三十二条 船舶在执行倾倒废弃物任务时,船方要如实记录倾倒情况。返港后,船方应向当地港务监督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三条 外国籍船舶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进行倾倒废弃物作业,包括弃置船舶和其他浮动工具。

第九章 水上、水下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船工程

  第三十四条 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船单位,均应备有足够的防止污染器材和设备。水上、水下船舶施工,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废弃物污染海域。水上船舶施工的油污水,按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在水上进行船舶修造作业的集中区域,应设置围油栏,防止散落水上的油类和油漆扩散,并应及时清理。修造过程中的工业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由施工单位组织回收处理,不得投弃入海。

  第三十六条 在水上进行拆船的,拆除的物件不得投弃入海。船底和油柜不得在水上进行拆除,必须拖到岸上进行拆除作业,残油要回收处理。

  第三十七条 船舶发生海损事故,或有可能沉没时,船员离船前,应尽可能地关闭所有油舱(柜)管系的阀门,堵塞油舱(柜)通气孔,防止溢油。并应在海事报告书中,说明存油的数量及通气孔的位置。

  第三十八条 在进行水下船舶的打捞工程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油污扩大和新的污染发生。

第十章 船舶污染事故的损害赔偿

  第三十九条 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船舶,港务监督可以责令其支付消除污染费,赔偿国家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条 凡由船舶造成海洋污染,受到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需要进行民事责任索赔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处理程序处理。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由港务监督调解处理。当事人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涉外案件还可以按仲裁程序解决。

  第四十一条 凡受船舶污染损害要求赔偿的单位和个人,如果申请港务监督处理,应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提交污染损害索赔报告书。该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船舶污染损害的时间、地点、范围、对象,以及当时的气象、水文情况;

  (二)受污染损害(包括水产资源和各种器具)的损失清单,包括品名、数量、单价、计算方法,以及养殖或自然的情况;

  (三)有关科研部门鉴定或公证机关对损害情况的签证; 

  (四)尽可能提供的受污染损害的原始单证,有关情况的照片,其他有关索赔的证明单据、材料。

  第四十二条 参与清除船舶污染损害,需要索取清除污染费用的单位和个人,在清除污染工作结束后,应尽快向有关港务监督提交索取清除污染费用报告书,该报告书应包括:  

  (一)清除污染的时间、地点、日程记录或《航海日志》摘录; 

  (二)投入的人力、机具、船只、清除材料的数量、单价、计算方法; 

  (三)组织清除的管理费、交通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四)清除效果及情况报告; 

  (五)其他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

  第四十三条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发生污染事故,应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报告,在船舶进入第一港口后,应立即向港务监督提交报告书,并接受调查处理。该报告书的内容应包括:船舶污染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气象、水文情况,经过情况、抢救和清除措施,原因和损害,并应附送有关的材料。

  第四十四条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船舶所有人要求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向港务监督提出报告。该报告应能证实污染损害是完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所列的情形之一,并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

  第四十五条 港务监督受理的因船舶污染而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可进行调解或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

第十一章 处罚与奖励

  第四十六条 凡由于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造成或可能造成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和海港水域污染损害的,港务监督视其责任情节的轻重和污染损害的程度,可以处以警告,或对船舶所有人处以罚款。

  第四十七条 对船舶所有人的罚款,最高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但对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款的最高额为人民币一千元:

  (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消油剂; 

  (二)未按规定配备《油类记录簿》;

  (三)《油类记录簿》的记载非正规化,或记载伪造事实;

  (四)阻挠港务监督检查。  

  对有直接责任的船员或其他个人,应予以教育,情节严重的也可罚款,但所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本人月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第四十八条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或违章排污,经调查,证据确凿,不论其承认与否,同样按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对船舶发生污染事故,能主动检举、揭发,积极提供证据,或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损害有突出成绩的个人,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肇事船舶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全部列专款上缴国库。对本条例第五十条中有关人员的奖励金,由国家财政核拨。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海港”是指沿海港口以及河流入海处附近,以靠泊海船为主的港口,包括该港区范围内的水域和通海航道。

  (二)“船舶”是指一切类型的机动和非机动船只,但不包括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作业中的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  

  (三)“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  

  (四)“船舶垃圾”是指船舶在营运生产过程中,自身正常产生的船员生活垃圾,炉渣、垫、隔舱和扫舱物料,以及船上损耗报废的工索具和机器零件等。 

  (五)“现有船舶”系指一九八三年三月一日以前交船的船舶。

  第五十三条 对外国籍船舶的管理,除执行本条例外,可实行与该船舶所属国对等原则的管理。

  第五十四条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渔港水域内,行使本条例规定的主管机关的职权。

  第五十五条 海港中的军事管辖区及军用船舶的内部防止污染管理,由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另行具体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隔离器空调

隔离器空调:提供高效能与清洁空气的必备装置

在现代都市生活中,空调已成为必不可少的家电之一。它不仅能带来舒适和凉爽的环境,还能提高生活质量。然而,使用空调也会带来一些问题,其中之一就是空调系统中存在的细菌和污染物,这对我们的健康产生潜在风险。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科技专家创造了一种名为隔离器空调的装置。隔离器空调通过高效能的过滤系统和除菌技术,能够将空气净化到更高的水平。它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健康与舒适的室内环境。

高效能过滤系统

隔离器空调采用创新的高效能过滤系统,能够有效净化空气中的微尘、花粉和细菌等有害物质。这一系统使用了多层过滤网,能够捕获微小的颗粒并阻止它们进入室内空气。

相比传统空调系统,隔离器空调的高效能过滤系统能够达到更高的过滤精度,有效减少空气中的污染物含量。这对于那些易过敏或对空气质量要求较高的人来说尤为重要。

除菌技术

除了高效能过滤系统,隔离器空调还采用了先进的除菌技术。它能够杀灭空气中的细菌、病毒和其他微生物,确保空气的清洁度和卫生。

这种除菌技术通常采用紫外线或臭氧等方法,能够高效灭菌而不产生有害物质。它能有效降低细菌交叉感染的风险,特别适用于家庭和办公环境中,保护居民和员工的健康。

改善空气质量

隔离器空调的使用能够显著改善室内空气质量。它能去除臭气、烟雾和异味等不良气味,让空气更加清新。同时,它还能减少空气中的灰尘和有害物质,有效减少呼吸道疾病的发生。

家庭中有老人、小孩或患有哮喘和过敏症的人士,使用隔离器空调尤为重要。它能为他们提供一个相对安全和健康的生活环境。

节能环保

除了提供高效能和清洁空气,隔离器空调还具有节能环保的特点。它采用先进的节能技术,能够有效降低能耗和碳排放。

通过优化空调系统的设计和运行,隔离器空调能够节约能源并减少对环境的影响。这符合现代社会对节能减排的要求,也是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一步。

结论

隔离器空调作为一种提供高效能和清洁空气的装置,在现代生活中具有重要意义。它通过高效能过滤系统和除菌技术,能够显著提升室内空气质量,保护我们的健康。

隔离器空调还具有节能环保的特点,符合现代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的需求。它为我们创造了一个舒适、清洁和环保的室内环境。

所以,如果您在选择空调装置时注重健康和环保,隔离器空调将是您的理想选择。它不仅能够提供高效能与清洁空气,还能为您的家庭和办公场所带来更健康的生活。

六、液晶智能隔离器

液晶智能隔离器:提升工作效率和视觉舒适度的利器

在现代办公环境中,长时间面对电脑屏幕已经成为了很多人的日常工作状态。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我们的眼睛常常会受到来自屏幕的辐射和蓝光的刺激,容易导致眼部不适甚至疲劳。为了更好地保护视力和提升工作效率,液晶智能隔离器应运而生。

液晶智能隔离器是一种能够有效隔离屏幕辐射和过滤蓝光的智能设备,它不仅可以降低眼睛对屏幕辐射的损伤,还能有效减少眼部疲劳和干涩感。同时,这款设备还具有抗眩光、减少反光等功能,为用户营造一个更为舒适的工作环境。

产品特点

  • 有效隔离屏幕辐射
  • 过滤有害蓝光
  • 抗眩光、减少反光
  • 降低眼部疲劳
  • 提升视觉舒适度

使用方法

使用液晶智能隔离器非常简便,只需要将其安装在电脑显示器上即可。在工作时,这款隔离器会自动调节亮度和色温,有效过滤有害的蓝光,让用户在长时间使用电脑时也能保持舒适的视觉体验。

用户体验

已经有许多用户开始使用液晶智能隔离器,并且给予了非常高的评价。他们表示随着使用时间的增长,眼部疲劳感明显减轻,工作效率也有所提升。此外,还有用户称赞这款隔离器的外观精致,简约大方,无论是在家中还是办公室都能很好地融入环境。

未来展望

液晶智能隔离器作为一款关注用户视力健康的智能产品,未来将持续不断地优化自身功能,更好地适应用户需求。随着人们对视力保护意识的增强,相信这类产品会在未来得到更为广泛的应用,为用户带来更好的视觉体验。

七、防污等级的划分?

我国的高压架空线路和发电厂、变电所环境污区的分级,是按照国家标准《高压架空线路和发电厂、变电所环境污区分级及外绝缘选择标准》GB/T 16434—1996来定级的。

线路和发电厂、变电所污秽等级:按照实际测量的污秽盐密值mg/cm2,定出污秽等级。污秽等级分为:0、Ⅰ、Ⅱ、Ⅲ、Ⅳ级,共五个等级。

做好防污闪事故的基础工作,要坚持进行盐密测量,并根据环保气象资料和运行经验,划分污秽等级并绘制制污区图。

八、什么是防污闪?

室温硫化硅橡胶(Room Temperature Silicone Rubber)简称RTV防污闪涂料,从2000年至今以其长效、免维护等突出特点作为一种新技术、新材料在国内得到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在我国RTV涂料经历了由多组份、双组份、单组份的发展过程,经多年挂网运行,单组份RTV长效防污闪涂料、单组分PRTV超长效防污闪涂料,产品质量优异,在全国十几个省市得到了应用,有近十年的成功运行经验,得到了广大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同志的欢迎和赞扬,为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作出了贡献。

价格:具体的价格要看具体的品牌。

九、RTV防污闪涂料和PRTV防污闪涂料有什么不同?

最主要的是使用寿命不同,RTV基本是8年左右,PRTV可用15年以上,其次,还有憎水性,污闪电压等的不同。

十、隔离器作用?

隔离器是一种采用线性光耦隔离原理,将输入信号进行转换输出。输入,输出和工作电源三者相互隔离,特别适合与需要电隔离的设备仪表配用。隔离器又名信号隔离器,是工业控制系统中重要组成部分。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相关评论
我要评论
用户名: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